|
[接上页] (二)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要坚决依法取缔。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认真实施《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重庆市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重庆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规划》,全面开展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确保饮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 (四)保护河(库)生态健康。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库)生态健康。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定期发布重要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工作责任,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中央对省(区、市)的相关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市政、农业、经济信息、监察、法制、质监、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各级政府要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尽快修订《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早制定出台《重庆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快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加强江河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推进各类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中央、流域机构、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有关水文、水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水量、水质日常监测,监测数据作为市政府考核区县(自治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内涵,普及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节水知识,强化广大市民的水安全、水忧患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大兴节约用水新风尚,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互监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不断总结交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经验,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案例。强化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和实施“三条红线”管理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