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2]7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手续

  建立简捷的审批程序,将“三旧”改造项目的报建纳入重点项目的绿色审批通道。市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分析一般项目与改造项目的差异后,切实提出针对“三旧”改造对应的材料清单和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并将报批材料清单和审批程序报送市“三旧”办汇总,以便编制“三旧”改造项目报建指南。同时,对顺序先后不清晰的审批环节,请有关部门自行进行调整,如无法协调可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请市“三旧”办研究解决,以使其他手续能顺利办理。

  四、明确年度计划项目的时限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现予明确,从2012年起,年度计划项目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改造方案的上报工作,逾期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文件自动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提前2个月向区县“三旧”办申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鉴于“三旧”改造是一项新工作,前期的基础工作花费大量时间,2010、2011年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的有效期延至2013年6月底。

  五、用好用足政策,灵活确定供地方式和改造主体

  “三旧”改造政策是广东在全国独享的土地特殊政策,其中含金量高和引人关注的地方就在于突破了现行部分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如在确定项目改造主体上,为有利于调动原土地权利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允许采用协议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吸纳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三旧”改造。对全市“三旧”改造用地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土地采用不同方式处理:

  (一)纳入“三旧”改造项目的用地中,凡涉及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国有用地,属市、区属国有企业用地和属政府主导成片开发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其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纳入政府储备并通过市场公开出让。企业结合改制提出进行“三旧”改造的,必须提交改制方案(清算方案)、解决历史债务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市府办〔2010〕158号文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市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允许其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中央、省属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其改造用地允许其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

  (二)为鼓励成片开发,对在非政府主导开发的改造片区范围内少量(原则上不超过改造总用地面积的10%)属国有(集体)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可按以下情况处理:对国有(集体)企业用地,其改造方案经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允许市场改造主体进行协议收购,但协议收购方案应报政府批准,其中市属企业由市政府批准,区(县)所属企业的由区(县)政府批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其中集体建设用地须按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允许市场主体进行协议收购,但协议收购方案(包括收购金额、补偿)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上墙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审核、区县政府批准。

  对在非政府主导开发的改造片区范围内,属国有(集体)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超过改造总用地面积10%的,可将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一并按上述程序根据个案的原则进行审批,允许改造主体进行协议收购。

  (三)农村集体组织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区县“三旧”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自行改造。

  (四)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开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须将拟改造情况、合作主体的选择、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上墙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经所在街道审查、区县政府审批。只要程序合法、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可以按协议的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和办理合作建设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