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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其他类型的“三旧”项目用地,鼓励产权人自行或联合改造。 六、合理处置“三旧”改造个案中的“三地”超标问题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10%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对于需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项目,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将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包括超标“三地”一并纳入改造项目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一并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个案的原则进行审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三地”的政策。 七、明确“三旧”改造实施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考虑到我市未将改造用地的上盖物及拆迁安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而且还要求“三旧”改造按比例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廉租住房,从而增加了改造成本等实际问题。明确:将属国有建设用地的,补交地价款标准由原按两个价差的60%计收降为按两个价差的40%计收;属完善征收手续后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用地单位的,补交地价款标准由原按新规划条件市场评估价40%降为按30%计收;属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完善征收手续情形)与有关单位合建涉及转让的情形,补交地价款标准由按原新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价15%降为按10%计收;属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与有关单位合建涉及转让的情形,原已按地价管理规定缴交5%地价款或“两费”10%的,补交地价款标准由原按新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价10%降为按5%计收。对原已批准改造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有关补缴地价款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对现状建筑密度、容积率较大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及重点改造片区,由市“三旧”办牵头国土、财政、房屋征收、城乡规划等部门对改造项目的盈亏情况进行测算,制订补交地价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优惠的地价款做为改造项目上盖物及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费用计入成本。 (二)明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保留集体性质用地处理方式。对“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企业使用,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前,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要求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可以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采用公开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原土地投入、上盖物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一起打包上市公开流转,原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竞得土地使用权。但经有关部门确认,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改造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上墙公示5日无异议,中心城区范围的经所在街道、区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非中心城区的经镇(街道)审核,报区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其中:(1)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或建设用地来源不合法的但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不需要进行处罚;(2)对建设用地来源不合法的,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的,应按用地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涉及罚款的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三)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三旧”改造,特别是成片开发的积极性,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加快改造进度,在“三旧”改造范围内,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收购或合作开发时,已签订了有关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项目改造没有异议,其改造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土地房产视为改造主体所有,“三旧”改造过程中政府和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另外,对于改造项目改造后涉及划拨改出让、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四)部分村集体经济状况较差,为解决村民利用政策补缴社保等民生问题,对“三旧”改造项目合建时分得资产的处置,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并签订处置协议的,经所在街道审核、区县政府同意,予以确认。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廉租住房比例。根据汕府办158号文规定,在“三旧”改造项目中,根据改造类型的不同,按1%-3%的比例配套廉租住房。为了便于操作,属于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面积的2%配套;其余商品房项目均按可建面积1%比例配套廉租房。对原已批准改造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有关配套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八、考虑到“三旧”改造是一项新的工作,对于改造项目在办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现行“三旧”改造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可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九、本意见适用于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执行。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