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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接上页]


  (三)因势利导,有序集聚。顺应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势,引导农民向县城和小城镇集聚,把中心村逐步建成城镇化居民点。加大镇域农房建设统筹力度,积极引导乡镇驻地周边村民到小城镇集中居住,将镇域内农房集中建设项目优先在镇驻地安排。紧密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做大做强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心村、调整重组自然村、综合治理空心村、优化整合弱小村的原则,在镇区和中心村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农民到镇区和中心村居住。优先搬迁改造受地质灾害威胁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贫困山村,加快整体改造或搬迁城市水源地周边影响水质的村庄。

  

  (四)综合开发,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城边村、靠近城区的经济园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由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整体改造若干旧村。结合推进小城镇建设,提倡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对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庄进行整体改造。鼓励大企业投资改造驻地及周边村庄。鼓励经济强村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开展整村改造,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需要。继续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0号),鼓励煤炭企业出资,与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合作,加快煤矿矿区压煤村庄搬迁改造,保障群众安全,促进煤炭生产。综合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信贷扶持、费用减免等政策,吸引村集体和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参与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通过农房建设节约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区或乡镇驻地后,应安排不低于40%的指标用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对实现的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的用途外,其余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各地可积极探索,将拟采用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房建设项目启动资金。

  

  (五)保证质量,搞好配套。把所有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在项目选址、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组织、建材选用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农房工程档案记录、收缴和归集,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严格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做到与农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按城市社区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路网、公交站点、停车场,完善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学校、托幼、养老、文化、健身、医疗、商业网点和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对村镇农房集中建设项目,按新型农村社区标准,同步配备水电,硬化道路,设置路灯,敷设排水管线或沟渠,配置简易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转运系统,进行绿化美化,有条件的要配备管道供气、集中供热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还应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集约用地,绿色低碳。农房集中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首先使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本着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尊重农村风俗习惯、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促进农村产业调整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规模开发、集约用地,继续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鼓励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向镇区和中心村集中,提倡建多层、小高层楼房。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农民凡入住新农房的,应拆除危旧房为旧村址整理复垦或发展二三产业创造条件。在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推广应用秸秆气化、秸秆型煤、大中型沼气、节能门窗、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节能环保适用技术,提倡应用墙体保温产品,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七)产业支撑,保障长远。把农房建设作为城市转方式调结构、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依托,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提高综合效益。将改造城中村节约出的建设用地,留出部分用于商业、商务设施建设,为发展城市高端服务业提供载体;将改造城边村、园区村节省和通过增减挂钩置换到县以上城市周边的土地,优先供给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动城市产业优化升级。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除统筹安排好社区建设、公益事业和村镇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外,节余部分可调剂到城镇使用。要统筹安排增减挂钩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支持农村经济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推动当地工业区、小城镇发展,有效承接产业转移,让更多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旧村址开发复垦的耕地,原则上应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田大户集中,发展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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