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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接上页]


  (八)改进管理,优化服务。对农村住房,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切实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的改造,应配建部分归属村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只租不售,租金用于原村民安置房的维修维护和物业费补贴。农村地区完成农房集中建设改造后,村集体出租耕地、商业网点和经营村办企业等获得的收入,可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部位养护维修、环卫保洁、绿化和支付水、气、电、暖、物业管理的费用。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倡导居民养成现代文明生活习惯,提倡将乡规民约融入社区管理规章,提倡社区居民承担物业服务作业任务,提倡标准适度、收费低廉。结合农民生产生活特点,发展超市、餐饮、农资供应等经营性服务业,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居民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农房建设。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合中央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民政、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领域的涉农资金,将各类项目资金打捆使用,相对集中安排到农房建设项目,做到“农房项目建到哪里,相关部门的服务和资金配套就跟到哪里”,切实帮助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强化督导考核。2012年起,省里对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每年的指导性任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沂蒙革命老区18个县(市、区),要逐户建立档案,落实配套资金,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考核。各级审计部门要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省里不定期进行现场督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2015年进行综合评估。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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