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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医改承前启后、持续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2〕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基本原则,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健康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全市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80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雇工人员以及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巩固新农合覆盖面,全市参合率稳定在98%左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260元/人,省级、市级财政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和75%左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在筹资标准提高后,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 (4)针对部分特定对象,全面推行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1)探索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种制度融合,有序整合管理职能和业务经办资源,统一管理、筹资标准、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实现全市“一卡就医、一卡结算”,出台补卡办法。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内无缝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牵头单位:市数字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乡级、县级、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