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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与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租借房屋从事教育培训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办食堂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行为。 (七)物价部门:负责检查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的情况。 (八)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九)地税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收取学费和逃避纳税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要坚持规范与促进相结合、以促进为主的原则。积极促进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化管理,落实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待遇,维护教师队伍稳定。教育部门要将民办教育机构教师、校长培训纳入全市教师整体培训计划之中,在评奖评优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 (二)各地区要对所管辖的民办教育机构组织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对违规办学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联合开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行业部门责任制。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兴家任召集人,市教育局局长苏文捷任副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查处取缔非法办学专项活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四)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查处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