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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9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2〕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关于《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宁党发〔2011〕35号)精神,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自治区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就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编制管理

  

  自治区直属固海扬水管理处、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红寺堡扬水管理处核定1973名定额补助事业编制(含36名聘用编制);唐徕渠管理处、惠农渠管理处、汉延渠管理处、渠首管理处、秦汉渠管理处、七星渠管理处、西干渠管理处等7个自流灌溉管理处核定1471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10个水管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和总体部署推进改革,完善管理措施。

  

  二、人员经费

  

  (一)在职人员。

  

  对在职人员,已进入自治区人员工资信息库的,经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6〕35号)精神,对在2006年7月4日以前录用,但未纳入自治区人员工资信息库的,以及在2006年7月4日以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宁党发〔2011〕35号)印发之前按国家政策安置的退伍军人,由自治区水利厅提供人员信息,经自治区财政厅、编办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在2006年7月4日以后自治区水利厅自行安置的其他人员,由水利厅自行解决,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凡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人员,由自治区水利厅按照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确定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经自治区编办审核同意后录入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今后10个水管单位原则上不能在核定编制外补充新的工作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1.固海扬水管理处、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红寺堡扬水管理处3个扬水管理处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原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继续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2.唐徕渠管理处、惠农渠管理处、汉延渠管理处、渠首管理处、秦汉渠管理处、七星渠管理处、西干渠管理处等7个自流灌溉管理处和固海扬水管理处、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红寺堡扬水管理处的合同制职工,由于原来已缴纳养老保险基金,退休后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自治区水利厅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9〕14号)有关规定,实行由所在单位补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继续执行原政策,由自治区财政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予以补差。

  

  (三)社会保险。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自治区直属各水管单位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标准执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鉴于水利部门执行行业养老统筹政策,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唐徕渠管理处、惠农渠管理处、汉延渠管理处、渠首管理处、秦汉渠管理处、七星渠管理处、西干渠管理处等7个自流灌溉管理处职工和固海扬水管理处、盐环定扬水管理处、红寺堡扬水管理处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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