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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维修养护经费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水办〔2004〕307号)测算数,并结合水管单位年度维修工程计划确定各水管单位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自治区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同时,建立健全水利应急资金储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四、其他经费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的公用经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水管单位工程运行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费、备品备件等支出,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汇总后,自治区财政审核安排。水管单位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汇总后,自治区财政审核安排。 五、收入基数确定 自治区直属水管事业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收入足额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核拨,并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基数包括水管单位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自治区财政厅原则上以3个扬水管理处和7个自流灌溉管理处前3年决算数为依据,研究确定年度收入基数。自治区水利厅应加强对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收入基数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在不增加农民水费负担的基础上,确保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规模相对稳定。 六、其他 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经费(基本支出和维修管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