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2]56号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五、加大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力度

  

  (一)加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协调联动的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监管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有效控制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主要污染源,努力防止海上重大溢油事故发生,不断提升赤潮、溢油等海洋灾害及环境污染事故的监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实施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河流入海污染治理、石油开采及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浅海养殖区整治和水生生态修复与整治、侵蚀岸滩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海洋环境保障等工程,促进近岸海域水质稳定达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二)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陆源污染物治理力度,大幅度消减cod和氨氮、重金属等污染物入海量,制定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着力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改善入海河流水质。严格控制沿海新上石化项目,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部门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项目监管。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以北戴河为重点的全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海洋环境信息。加强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全面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海洋倾倒区、油气开发区、围填海区的监管水平,提高风险监管能力,减轻海洋环境压力。加强海岸工程污染防治和滨海区域管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构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滨海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严密监控浴场、排污口、养殖区等重点海域环境状况。构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推进保护区建设和海洋资源环境综合整治修复。鼓励新建、扩建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等保护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不断增强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五)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灾害应急机制。建设陆海一体的环境监视、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系统的协调性和反应处置能力。强化海上应急管理,加强赤潮、海上溢油、风暴潮、海浪、海冰及其他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事件的预测预报和应急演练,快速、有效处置海洋灾害和突发性环境事故。海事、渔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港口、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海事、港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管理。

  

  六、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

  

  建立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加快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及时启动沿海县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海岛保护规划的实施管理,新建工程项目要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对规划实施前的已用海岛项目,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责令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加强海岛资源和生态、开发利用状况调查和评价,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岛开发利用情况和海岛资源及生态状况。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工作,提升海岛生态价值。以建设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国家级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为契机,探索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新模式,提高海岛使用管理水平。

  

  七、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

  

  加强海监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用海、违法用岛、超面积用海、盗采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海洋倾废等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执法检查,坚决打击无证倾废和违规倾废、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石油平台及重要目标的监控和执法检查力度。积极推进海上联合执法,公安、边防、海洋、渔政、海事等海上执法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海洋工作的领导,把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加大对海洋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海洋、爱护海洋、支持海洋工作的良好局面。

  

  
2012年7月12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