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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5号),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深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 系 人:于宝丹 联系电话:28208900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天津市深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与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5号)的总体部署,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规范发展”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纠建并举、标本兼治,政企分开、市场引导的工作原则,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推动中介机构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开,完善监管制度,着重解决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我市甲、乙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治理安全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的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审批资质。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市局) 2.违规设立行政许可。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个别区县要求外埠甚至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到其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通过各种形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层层备案等违规行为。(市、区县局) 3.违反规定干预评价机构的业务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执业活动,在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市、区县局) 4.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对机构违规行为查处不严,责任追究不力,查处不及时等行为。(市局) (二)深化整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开展安全评价不到现场,虚假检测检验,冒用签名、挂名,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 3.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执行不力,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4.专业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专业技术服务要求等问题。 5.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210号)要求,没有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或是公开不及时、公开虚假信息等问题。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上旬)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和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尽快完成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1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市局自查检查阶段(8月中旬至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