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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制度为目标,通过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的方式,实现“管理严格、作风务实、机制长效、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目标。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到期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建立行政执法流程公示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公示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予以更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建立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等要求,制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明确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等内容,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调查取证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编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掌握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表,于每月5日前向市水务局法规处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 (七)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答复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包括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并积极主动作出回应和答复。 (八)建立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案件审查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市或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使用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十)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水务局法规处应当定期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案卷评查或抽查,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 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事项较多,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幅度规定比较原则。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相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细化,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合理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