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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2]625号
【颁布时间】 2012-07-10
【实施时间】 201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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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市和区(县)政风测评部门开展政风测评工作。

  

  (十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四)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工作。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十五)实施行政执法规范达标制度

  

  以严格公正执法、文明规范服务、执法队伍素质、工作有序管理、执法创新开拓、社会满意形象六方面为抓手,适时分阶段在全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规范达标活动,明确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方案,力求通过市和区(县)两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自我加压,自我提高,实现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规范有序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和执法形象。

  

  五、锻炼执法队伍,增强执法素质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强化服务职能,树立良好队伍形象,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执法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必然要求。要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狠抓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一)思想建设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争做“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实践者和推动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机构基层组织体系,推动党建工作创新,找准党建工作与执法工作的结合点,创新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三)作风建设

  

  以展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良好形象为目标,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提升执法人员形象。

  

  (四)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责任人、责任部门及协办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认真查找潜在的廉政风险,及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五)业务建设

  

  要从案件办理是否规范、处罚是否客观公正、执法言行是否文明、卷宗制作是否规范、经办案件有无过错、社会评价是否良好等方面,着力加强基础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行政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技巧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要在提高合法行政能力的同时,注重提高执法人员合理执法、公正执法的能力。

  

  六、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深刻把握“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现代行政执法价值取向,坚持“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便民”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过程中的指导、协调与服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探索实施分类分步执法

  

  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分类分步的行政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

  

  (二)实施重大工程执法联络员制度

  

  积极与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通过执法联络员定期走访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提醒相对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协助相对人办理必要的许可手续,在执法人员和工程参建单位之间建立互信,以进一步掌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探索实施行政契约执法

  

  行政契约是执法部门与相对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行政管理事项达成的协议,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引入行政契约执法方式,有利于淡化行政权力色彩,强化相对人的守法意识,体现相对人与执法主体双方的合意,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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