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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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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扶持就业创业,扩大小城镇人口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0号)精神,引导农村居民结合就业创业、旧村改造、迁村并点,自愿、就近到小城镇落户。鼓励小城镇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支持驻地企业发展壮大,增加就业岗位,更多招收录用职工,与职工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使职工在小城镇落户安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城镇创业,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镇域及周边农村农民、城镇失业人员进镇经商办企业,鼓励农民在小城镇购房置业。鼓励在小城镇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适合的登记常住户口。结合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加快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庄整体改造,建设小城镇住宅小区,将原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吸引镇域农民进镇落户。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应随其登记常住户口。已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进镇农民和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筹城乡就业,将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一就业政策和服务范围。

  

  (五)优化公共服务,发展小城镇社会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小城镇社会事业的投入,积极推进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科技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示范镇要按照省级规范化标准,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有条件的可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和乙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已在小城镇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小城镇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把登记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和已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的人员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小城镇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法律援助、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管理组织架构,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低偿服务三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及时将落户城镇和办理居住证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

  

  (六)健全体制机制,提高小城镇管理效能。示范镇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合理配置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政府管理机制。调配和引进专业人员,突出加强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向示范镇延伸。搞好小城镇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建立市政养护、园林管护、环卫保洁专业队伍,保持镇容镇貌整洁有序。在小城镇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扩权强镇。按照依法放权、高效便民、分类指导、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示范镇县级经济类项目核准、备案权和工程建设、市政设施、市容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权。规划、城建、城管、环保、水利等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级部门在示范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办理;也可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依法委托示范镇行使职权。非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部门直接交办给示范镇行使。权限下放后由示范镇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县以下使用部分,由镇安排使用。县级审批权限内投资项目,由示范镇初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准;需上报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示范镇初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所有下放、委托给示范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县(市、区)政府要编制示范镇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对示范镇的重大审批事项,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实行“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保障发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中,应充分考虑示范镇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支持示范镇探索集约用地的方式和途径,鼓励示范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支持示范镇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省里优先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和存量用地挖潜节约的土地,要优先保障示范镇重大项目和城镇发展建设需要。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从2012年起,“十二五”期间省里每年为100个示范镇安排不少于50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接单列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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