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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三)适度扩大财权。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本着积极支持示范镇发展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型财税分配机制,合理划分县、镇收支范围。对地方小税,原则上留给示范镇。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小城镇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示范镇辖区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抚养费等非税收入,现属市以下部分,除国家和省规定有明确用途外,要重点用于示范镇。

  

  (四)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引导资金回流,确保新增存款应按照规定的存贷比例在当地发放贷款。鼓励示范镇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示范镇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示范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五)加强资金扶持。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各级对于乡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向示范镇倾斜。从2012年起,省里每年安排10亿元的示范镇建设专项资金,市、县也要整合资金,集中投放,原则上按不低于省补助资金的规模进行配套,用于补助示范镇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六)培养引进人才。加强示范镇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工作,支持示范镇引进规划、建设、财经等专业技术人员,安排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到示范镇任职、挂职和交流互派锻炼。省里每年对示范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培训一次,两年内完成全省示范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轮训。

  

  (七)优化机构设置。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的要求,科学界定示范镇政府职能,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允许示范镇在核定编制总数内,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当示范镇镇区人口、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在全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示范镇的编制。市级以上开发区设在示范镇的,鼓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理顺示范镇条块关系,县直部门(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派驻机构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又要配合示范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对其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派驻单位须与镇党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工作不力的,镇党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推动示范镇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和镇党委、政府是示范镇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统筹县域发展中切实加大示范镇建设工作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示范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示范镇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督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建立考核机制。省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拟订示范镇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每年考评一次。建立示范镇建设动态管理制度,对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慢、连续2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镇资格;对发展速度和综合实力位居前列的,适当增加资金补助额度,优先列入小城市培育试点范围。将示范镇建设及小城镇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2015年,省里对示范镇建设工作进行总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报道小城镇特别是示范镇建设的新进展和典型经验及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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