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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发10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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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驻石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4.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对所管辖区域或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市内各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定新区)的所有非法违法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

  (十)发生一般事故或3人(不含)以下涉险事故的,县级监管的企业,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县级政府相应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市级监管的企业,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相应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以上涉险事故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市政府相应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市政府相应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到场组织处置;影响较大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处置。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行业部门、安监部门负责人要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由现场最高领导组织处置。

  (十一)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应对突发事故的工作程序,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安监部门牵头应对处置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部门牵头应对处置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城镇供气(汽)及城市门站以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

  公安部门牵头应对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民爆物品运输和作业事故;

  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应对处置火灾事故;

  环保部门牵头应对处置各类环境污染事故;

  国土部门牵头应对处置盗采矿产资源事故、地质灾害事故;

  质监部门牵头应对处置特种设备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应对处置长途车站、公交站场和水上运输(河流、湖泊、水库)交通事故;

  旅游部门牵头应对处置旅游景点、游客聚集场所、旅游设施事故;

  教育部门牵头应对处置学校教学场所及生活辅助设施、组织师生参加各类活动等发生的事故;

  工信部门牵头应对处置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事故;

  发改部门牵头应对处置城市门站以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

  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牵头部门由各级政府指定。市、县两级安监、公安(含交管、消防)部门要主动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处置工作,为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帮助。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十二)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轻伤事故和涉险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落实。对发生轻伤事故和涉险事故的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给予严厉惩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要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停产整顿;依法吊销或建议吊销矿长或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终生不得在石家庄市范围内担任矿长或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已经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安全资格培训考核。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吊销或建议吊销该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证照,对于矿山企业,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规定予以关闭。

  (十四)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赔偿标准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外,市、县政府要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政府事故调查组责成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该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十五)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取消或降低其相应生产经营资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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