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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7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强化监督管理和考核。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学习培训、投诉处理、办件通报、考核评比等制度,建立健全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要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和业务培训,将学习培训贯穿于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要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现场巡查、组织检查等形式对各进驻窗口实行绩效考核,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收费等环节实行全程动态监督。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行政服务中心书面通知窗口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窗口单位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要结合政务公开,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设置群众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组织问卷调查、企业走访,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政务行风监督员、办事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作用。

  

  四、认真落实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领导,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人员、编制、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省政务公开办、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进驻部门要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作为窗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与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联系、衔接、沟通和协作,积极支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共同做好窗口服务工作。重视入驻中心人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各部门选派、调动窗口工作人员前,要事先征得中心的同意。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抓好自身服务窗口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州(市、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理顺业务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监察机关要在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中心加强窗口工作管理,认真办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进驻不到位、授权不充分、体外循环、效能低下等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附表1.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建设规划建议表

  

  

分 类

部门

备注

省级应建立办事窗口的部门(14个)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民宗委、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开发局

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较多。

州(地、市)

西宁市及海东、海南、海西、海北州(地)应建立行政服务中心

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达,审批服务事项相对较多。

玉树、果洛、黄南州应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者设立办事窗口

人口相对稀少,驻地偏远分散,经济比较落后,审批服务事项相对较少。

县(市、区)

西宁市及海东、海南、海西、海北州(地)各县,以及同仁、尖扎县,应建立县级行政服务中心

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达,审批服务事项相对较多。

玉树、果洛、黄南州各县,以及同德、贵南县,可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者设立办事窗口

人口相对稀少,驻地偏远分散,经济比较落后,审批服务事项相对较少。



  注:办事窗口是指地区或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专门设立或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答复申请、咨询、服务的机构。

  

  附件2.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进驻事项一览表

  

  

事 项 类 别

事 项 内 容(例 举)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各种规划及相关政策;3.财政预决算报告;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及标准;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6.突出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7.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督查情况;8.征地拆迁及补偿、补助发放、使用情况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2.助学金、奖学金等管理使用情况;3.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4.农村各种补贴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6.新农合、新农保、医疗保险、低保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7.农业、林业等生产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8.家电下乡、农机下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9.廉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行政职权事项

行政审批许可类

1.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3.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6.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7.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8.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9.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10.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11.采矿权审批;12.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13.污染物排放许可;14.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15.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9.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20.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2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22.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2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2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2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26.林木采伐许可;2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8.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29.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3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等。

注册登记类

1.居民身份证办理;2.临时身份证办理;3.公民户口登记;4.机动车及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5.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6.收养登记;7.社会保险及变更、注销登记;8.土地及使用权抵押登记;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房屋更正登记;10.执业兽医注册;11.企业登记;12.集团登记;13.个体工商户登记;14.动产抵押登记等。

备案审核类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3.刻制公章备案;4.娱乐场所备案;5.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待遇等核定;6.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核定;7.古树名木迁移审查;8.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审核登记;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10.商品房现售前备案;11.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2.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13.重大危险源备案等。

资格认证类

1.教师资格认定及资格审查;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4.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机构确定;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定等。

行政征收类

1.社会保险费征收;2.土地复垦费、闲置费征收;3.排污费的征收;4.水土保持补偿征收;5.水资源费征收;6.社会抚养费征收;7.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征收等。

便民服务事项

政策咨询、查询类

1.计生、土地、民政、新农合等政策咨询;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3.企业设立业务咨询;4.农业技术服务咨询等。

证、卡办理类

1.独生子女证;2.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卡;3.流动人口婚育证;4.社会保障卡等。

社保代办类

1.职工医保的参保、续保;2.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续保。

投诉、调解受理类

1.建设业务咨询投诉;2.劳动争议调解;3.民间纠纷调解等。



  注:本表事项内容为例举,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分类,结合自身职能具体梳理分类事项,按要求纳入中心(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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