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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法规[2012]01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卫法规〔2012〕0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局属单位、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不断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全行业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是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以及“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强调了卫生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统一性。

  对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而言,规划工作是开展全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编制规划,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卫生事业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的科学安排,对一个阶段内的卫生工作进行提前部署,引导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单位向着共同目标形成工作合力。

  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而言,规划是提高本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通过编制规划,对本单位发展现状和问题、发展环境和形势、发展目标和措施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有助于提高战略管理和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单位内部管理。

  同时,规划也是重大项目获批的先决条件。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各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应有规划作为依据;财政部门也非常强调规划在安排财政预算中的基础性作用。

  过去十多年来,卫生事业发展综合性规划以及一系列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卫生系统各单位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当前阶段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时期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本市卫生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认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规划编制的及时性、科学性和实施的严肃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引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规划工作职责

  市卫生局作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全行业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是市卫生局规划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本市卫生发展综合性规划的起草、评估和组织实施,统筹开展本市各级各类卫生规划的综合协调,组织落实各项规划管理制度,组织牵头开展区县卫生局、局属单位规划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局各职能处室根据本处室职责范围,组织开展各条线专项规划的起草、实施,组织落实本市卫生综合规划中本条线的有关任务,对区县卫生局、局属单位规划中涉及本条线的工作进行审核。各局属单位根据职责,开展本单位规划的起草、实施,或受市卫生局委托开展相关条线规划的起草、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好本区县卫生规划相关工作,包括起草并实施本区县的有关卫生综合或专项规划,组织落实上级卫生规划等。

  三、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行为

  (一)深化规划研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工作,努力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规划中涉及的改革发展举措和建设项目要认真研究,加强协调、获得有关部门支持,切实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规划应充分体现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色,避免简单重复上级规划的内容。

  涉及公众利益的卫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众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卫生事业发展综合性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二)加强规划综合协调

  本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在编制规划时,要将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间的衔接工作纳入规划研究工作内容,避免出现与其他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并对上级规划要求予以体现。市卫生局在审核规划时将把规划之间是否衔接,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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