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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科[2012]149号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12〕14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发布、管理及验收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强化自主创新,集成科技资源,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管理和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征集、初审、推荐与实施监督。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相关政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申报项目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先进可行,预期目标定位合理,并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四)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

  

  (五)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申报单位承诺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推荐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推荐本单位的科技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所有提交申报的科技项目均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库,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列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目录的,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及成果转化。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分专业评审。

  

  第九条  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从项目先进性、立项必要性、项目可实施性、成果转化的可能性、实施的风险性等方面来细化分值,严格量分,并对项目整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专家须独立填写评审表格,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并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四章 发布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结果,发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目录,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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