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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本县辖内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县依法经营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本县辖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自由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自主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 (三)公平交易权。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安全权。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个人身份、财产、账户、信用以及衍生信息等依法受保护。 (五)求助权。有权请求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求偿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七)受教育权。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八)受尊重权。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及批评;有权对秀山县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条 金融机构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监管部门有关业务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二)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三)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服务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有关申请的,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公平合理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设置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六)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和法律知识教育的活动。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条件及途径 第六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以下领域属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的投诉: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非法采集信息、越权查询或违规使用信用报告及在信息异议处理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因管理不善,导致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收集与业务无关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的;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办理银行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的。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等问题的。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为存款人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等问题的。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收付人民币,或在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等问题的。 (七)金融机构存在未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等问题的。 (八)国债交易未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售,或存在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的。 (九)金融机构存在违反利率管理政策等问题的。 (十)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除前款规定的涉及证券、保险金融消费纠纷。 第七条 人行权益保护办不受理下列投诉: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事由的。 (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监管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