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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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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十九)依法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的,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床位设置不足100张的,由属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监督。

  

  (二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防治宣传、床位人员配比、固定资产管理、“四防”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各类医疗机构要使用统一的门诊通用病历,采用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

  

  (二十一)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十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工会组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指导监督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十三)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对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多发及发布虚假广告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等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法取缔。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性质开展相应的业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持续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应承担起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信誉的责任。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组织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交流合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培育医院文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二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申办,并根据其经营性质,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二十七)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非公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省境内设立独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试点并逐步放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简化并规范境外资本办医的审批程序。

  

  (二十八)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的政策措施,严格从业标准,规范从业行为,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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