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1个区县(市)或某条主要河流,3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3站以上6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某条主要河流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或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造成山洪灾害,或造成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2人以上的。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或造成区域内主要道路中断,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5、2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区县(市)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

  

  1、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区域内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

  

  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超过10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境内主要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或者民航运输秩序混乱,境内民航机场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造成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

  

  5、造成城区大范围的市内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发生2.5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人员受伤或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2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徒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 5个以上乡镇暴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乡镇暴发,或者1个区县(市)发生面积10万亩以上,或者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1、火灾面积超过1000亩的,或发生在区县(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0亩的。

  

  2、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2人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发生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5、2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5人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2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船舶溢油1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