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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教人字[2012]37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12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热爱本职工作,在第一线从事学生德育工作10年以上(共青团干部、少先队专职辅导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成绩突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进本校德育工作改革,科学开展德育管理,注重创新德育工作手段和模式。

  

  3.注重德育理论学习和德育科研,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能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组织开展德育管理和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各种文体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等,在活动中注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注重与学生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高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能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能够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所带班级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评选办法

  

  1.推荐评选工作由学校、旗县、盟市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的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的推荐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单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进行民意测评,学校或单位要在民意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充分酝酿,提出推荐名单;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经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提出上报候选人名单。上报前,旗县、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分别将拟推荐对象在本人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2.各地在推荐申报时,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等均有代表。

  

  3.自治区组织评审后,评选结果将在内蒙古教育网(www.nmgov.edu.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及时调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将取消资格(空出名额不再递补)。

  

  五、评选要求

  

  1.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公正推荐。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2.评选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校倾斜。各地在推荐的候选人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城镇中小学校要优先推荐有在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的或参加支教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少数民族教师。

  

  3.学校的校长(含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的推荐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各地推荐总人数的10%以内,超出这一比例,将对当地参评人员进行调整,空出的名额从其他盟市和单位补充。

  

  推荐自治区级优秀候选人,一般应从获得过旗县级以上奖励的人员中产生。如事迹特别突出,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将为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表彰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组建了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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