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沈阳市2012—2013年度供热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沈阳市2012—2013年度供热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制定的《沈阳市2012-2013年度供热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沈阳市2012-2013年度供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12-2013年度供热工作,不断提升供热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好2012年全市四项重点工作为出发点,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主线,以“深化创一流、争当排头兵”活动为载体,扎实做好供热工作,按时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进一步强化供热管理,不断提高供热运行与服务的综合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完成节能暖房工程480万平方米;改造供热旧管网150公里;拆除燃煤锅炉房20座,联网面积160万平方米;实施热源建设项目15项,新增供热能力3000万平方米。

  到2012年9月30日,全市供热“大修、中修、小修”(以下简称“三修”)、重点区域整改等供热准备工作全面结束;到11月1日热源开栓率达到100%,用户室温达到18℃以上,冬季供热运行和服务质量总体好于去年。

  三、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深化创一流、争当排头兵”活动。从2012年开始,全市供热行业将利用3年时间深入开展“深化创一流、争当排头兵”活动,认真对照全国供热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查找我市在政策法规、规划执行、制度建设、供热管理、运行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成果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服务措施,使我市供热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扎实做好供热准备工作。供热单位要精心组织供热“三修”、重点区域整改、储煤、收费等工作,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启动、早完成;继续开展供热工作“回头看”活动,认真疏理省民心网、市纠风办、市民投诉热线及房产服务热线等部门的投诉,深入查找上一采暖期运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三修”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按时完成10处供热重点区域的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冬季供热效果。

  (三)加强供热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高度重视供热重点项目建设,并将节能暖房、拆除联网和管网改造3项工程列入城建计划。各区、县(市)要认真落实任务指标,制定具体的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四)加强供热企业运行管理。供热单位要认真做好供热试运行工作。10月20日全市供热系统要进行冷态试运行,10月26日要进行热态试运行,提前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冬季供热期间,供热单位要加强供热设备、设施的检修、养护,提前储备充足的供热煤炭,供热系统实现连续运行,保证供热参数,确保用户室温达标。

  (五)优化供热便民服务措施。各区、县(市)、供热单位要深入开展创建三级客服体系活动,进一步完善供热诉求办理工作制度,及时处理省民心网等部门的供热诉求,完善沈阳市供热诉求服务中心网站建设,切实提高供热诉求办理的及时率和满意率;供热单位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活动,通过现场咨询、现场维修、现场解决问题等方式,为群众咨询政策、反映供热问题提供便利;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供热服务的综合水平。

  (六)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机制。市政府继续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特殊困难企业职工的采暖费实施补贴,继续实行供热价格补贴政策,确保困难群体温暖过冬。

  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供热应急处理机制,重点围绕供热设备故障、管网故障、大面积停水、停电以及可能出现的特殊严寒天气等情况,完善《沈阳市冬季供热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的等级、应对措施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各区、县(市)政府、供热单位要相应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备,开展供热应急抢修演练活动。

  四、保障措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