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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办[2012]193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和收费监管促进我省发展软环境进一步改善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和收费监管促进我省发展软环境进一步改善的通知

  (浙价办〔2012〕19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促进我省发展软环境进一步改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抓好促进我省发展软环境改善的价格工作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对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了全面部署,全省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当前,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发展正处于推进“腾笼换鸟”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改善发展环境是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扩大转型升级发展空间,促进有效投资增长,实现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改善发展软环境显得更为迫切。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围绕解决基层、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着重在企业减负、扶优汰劣、强化服务上出实招,切实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为全省经济实现持续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加大实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力度,进一步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和压力

  

  (一)全面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明确认定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界限,全面贯彻落实我省有关暂免小型微型企业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取消6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已经出台的各项清费减负政策。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本级政府同意,各市、县可出台收费收入属本级财政的有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同时报省局备案。

  

  (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为期2年,环境影响咨询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定线放样、雷击风险评估、涉及企业重组改制和抵押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涉及企业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标准的70%执行。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经本级政府同意,各地可以适当扩大经营服务收费的优惠范围和优惠幅度。

  

  (三)大力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经营服务收费。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服务收费项目,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着力整治凭借行政审批职能的乱收费行为。今年重点规范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服务收费,以及电子口岸、出入境检验服务相关收费,规范服务内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权限分工加强经营服务价格管理,合理制定服务价格,严格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对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从严掌握,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会计、审计服务和税务代理等服务收费暂缓调整。

  

  (四)健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在扶持生产、促进流通、价格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稳定市场价格的长效机制建设,提高价格调控能力。当前要更加重视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分析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完善粮食生产补贴和收购价格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比较效益。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保供稳价作用。推进全省价格指数和价格监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三、强化价格监督和服务,切实维护好企业价格权益和发展信心

  

  (一)加强涉企价费政策的跟踪检查。以国家、省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价费政策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利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全省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大检查,重点对企业贷款过程中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行为,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进行检查。组织开展以国土、人防等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价格为重点的涉企价费专项检查,严格督促落实各项涉企尤其是与小型微型企业相关的价费减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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