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104号
【颁布时间】 2012-07-03
【实施时间】 201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个人申报。聘用学校按照核定的各级别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公示。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革试点筹备阶段(2012年6月)。

  

  1.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等情况,摸清底数,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

  

  2.制定政策。根据国家《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确定改革试点地区,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中小学教师人员过渡办法、评审标准、评价方式和程序、评审监督检查机制等配套政策,确定新增小学(幼儿园)副高级教师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比例(数量)。

  

  3.呈报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

  

  1.召开全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2.加强改革试点宣传,采取举办培训班、学习考察、政策研讨等多种形式,培训改革试点工作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彩页、组织政策宣讲团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解读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努力营造促进职称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3.试点市、县(区)制定本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月-10月)。

  

  按照改革试点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1月-12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自治区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把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切实组织实施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教师的推荐、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试点市、县(区)要根据自治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开展本地的改革试点工作。要周密部署,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试点工作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