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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和核查。 评审结果 届时高级资格在 粤建信息网 ( http:// www.gdcic.net ), 中级资格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www.strs.gov.cn ) 上公示。 六、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的规定,评审 收费标准为: 教授级 高级 工程师 920 元/人 (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为代收代付),高级工程师780 元/人 (含论文鉴定费200元,为代收代付)、工程师45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七、注意事项 (一)评审活动结束后,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相片等材料按申报渠道退还申报者,其余材料均不退回个人,请申报者自留底稿。 (二) 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 高级资格 的人员,有关资格条件请参照附件 3。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从今年起,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试行答辩制度 。 对个别 申报中 高级 工程师资格 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以答辩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 答辩者到会答辩。 不按时到场答辩者, 不上报评委会评审 。 (四)其它未提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88562181、88572011 附件:1、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中)级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对照表 2、申报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申报高级资格人员填报) 3、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4、建筑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中)级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对照表
附件2 申报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
说明:1.论文评定等级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 2.论文鉴定需提交代表申报人最高水平的刊物,教授级为3篇,高级为2篇。此表格与论文复印件装订一起,由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 附件3: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说明:此表在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a4规格),盖公章后寄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附件4: 建筑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监理(不包括公司注册及所在地在县城及乡镇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包括建设单位但不含在校生1万人以下的职业技术院校和县级及以下所属建设管理部门)、工程代建或咨询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工程代建或咨询。 (二)在公司注册及所在地在县城及乡镇的监理企业、在校生1万人以下的职业技术院校和县级及以下所属建设管理部门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一级工程及1项二级工程、或3项二级工程、或5项三级工程的项目管理。 (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监督员,累计承担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