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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