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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力度。加大食药监管领域的源头治理、市场监管及查处力度,加强生猪屠宰、酒类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食品抽样抽检,对发现的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州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4.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责任单位:州商务局牵头,相关执法单位配合)

  5.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压级压价、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牵头,相关执法单位配合)

  (三)突出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1.根据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会议提出的全面推行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明年12月底前州县市级所有政府机关全部完成整改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正版软件采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制度,巩固软件正版化成果,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2.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州经信委牵头,州工商局、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州科技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责任单位:州公安局牵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州检察院、州政府法制办作为全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双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 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要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予以协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司法机关要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检察院牵头,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州公安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六)建立跨县市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根据责任分工,制定重点打击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积极协助(责任单位:州公安局牵头,相关执法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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