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耐多药肺结核是肺结核中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种类型。各级政府都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卫生防病规划,加大经费投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定点医院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定点医院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治疗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交通费补助等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各地要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免费治疗与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卫生、教育、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重视少数民族、老年人、妇女、学生、农民工、羁押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等劣势群体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升防治技术水平。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研究纳入有关科研立项,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新管理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加强防治技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合作,共同实施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原则,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和有关科研单位,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