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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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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积极稳妥、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福州肺科医院为市级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要继续完善对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要继续落实、优化新农合将结核病辅助检查治疗列入甲类病种特殊门诊统筹补偿政策,对不属于公共卫生项目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逐步提高补偿比例,简化支付手续。要把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的治疗纳入医保大病统筹,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各地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

  

  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升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结核病防治属高风险职业,要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防治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采购管理。在全市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剂的使用。要做好全市抗结核病药品需求计划,统一申领,按需发放,确保药品储备,保证药品持续供应。从分发和使用等环节入手,规范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避免药品破损、过期。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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