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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3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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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工业投资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新的信贷支持。对未按规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当地政府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有关企业停止供电。

  

  三、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企业淘汰压缩落后和改造升级

  

  (一)加大相关政策的倾斜支持。对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围填海计划指标、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促进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项目,相关财政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对积极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钢铁企业为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上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加计50%扣除;为淘汰压缩落后产能所购进的新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完善财税分配体制,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一)合理确定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造成地方税收跨市转移的,钢铁企业所在地区政府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牵头协商确定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方案,兼顾各方利益,妥善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实行并购重组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部分,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省属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通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注资支持。

  

  (三)执行国家关于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给予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被重组企业原享受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重组企业予以承接。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兼并重组活力

  

  (一)鼓励扩大间接融资规模。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综合运用并购贷款、银团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稳步扩大企业兼并重组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同时探索新的贷款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含其子公司)通过改制重组上市、增资扩股以及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跨国公司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

  

  六、完善土地管理、债权债务处置政策

  

  (一)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实施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凡是因淘汰落后产能向其他产业转型的,其变更土地用途的收益,按规定报批后,可优先用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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