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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债权债务处置政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七、落实职工分流安置政策,稳妥推进淘汰压缩落后和兼并重组 (一)积极做好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企业职工就业工作。制定全省淘汰压缩钢铁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将淘汰压缩落后产能钢铁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就业服务、帮扶等各项政策,所需资金从中央及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钢铁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实施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二)妥善处理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支付、集资偿还等问题。兼并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接收和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优先予以安排。兼并重组企业地方政府要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协助被兼并重组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并对富余人员在工商登记、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