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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0.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累计发放“社保卡”达到400万张,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巩固完善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保监局负责) (七)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保监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八)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5.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6.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按采购周期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建立自治区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卫生厅负责) 17.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优化情况,适时调整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规范自治区增补药品,满足群众基本用药。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厅负责) 18.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食品药监局负责) (九)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9.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自治区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各地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0.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人口变化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1.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2.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