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10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23.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4.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5.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收8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50名临床医学生和30名中医学生,安排1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3491人次。(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26.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27.完成1033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8.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1名-2名乡村医生。(卫生厅负责)

  

  29.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在3个-5个县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各市、县(区)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十二)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30.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市、县(区)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1.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物价局、卫生厅、监察厅负责)

  

  32.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3.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