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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43号
【颁布时间】 2012-07-09
【实施时间】 201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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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运营机制。积极探索养老服务领域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分类管理办法,选择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多种建设方式、多种运营模式进行试点。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重点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合资合作、购买服务等运营模式。创新运营机制,避免政府包办,确保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持续运营。

  (三)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优先、重点支持以下类型的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建设。

  1.以长期护理床位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专业机构类项目。

  2.拓展服务内容、创新运营模式的社区照料类项目,包括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探索引入连锁运营等新型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养老服务等。

  3.公建民营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选择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营。

  4.探索改革运营机制的公办机构类项目,鼓励创造条件实现管办分离。

  5.打破行业界限、资源整合类项目,即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跨行业将医院、疗养院、企业厂房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设。

  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乡(镇)敬老院开展日间照料和设置短期托养养老床位,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使乡(镇)敬老院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以建制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的配套建设。抓好农村特困老人危旧房改造工程,优先落实住房建设。探索建立农村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费政策。加强农村老年文化建设,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重点建设工程

  (一)安享工程。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等形式,重点保障高龄老人、低收入老人、失能老人、残疾老人、“五保”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于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适当提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救助政策,对老年低保对象给予重点照顾。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积极推动各地扩大高龄老人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安居工程。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社区五级老年服务设施全覆盖。

  实施县(市、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简称“月光计划”)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简称“霞光计划”),实现全省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完善县级公办社会福利院和农村中心敬老院配套设施设备,并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对其进行新建或改扩建。

  加强以长期护理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机构建设。根据城市常住老年人口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总规模。

  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简称“星光计划”)和农村养老服务建设计划(简称“幸福计划”)。积极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基本实现全覆盖。根据当地老年人口规模,按照就地、就近、便利的原则,建设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口规模较小且相邻的乡(镇)可以联合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探索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

  实施市(州)及以上城市老年养护机构建设计划(简称“阳光计划”)。建立四川省养老实训示范基地,改造市级养老服务机构,市(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要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并提高服务能力,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覆盖的老年人口数适度超前规划,合理确定床位数和建设规模。城市新建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场所无障碍率应达到100% ,并对已有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

  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向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其中藏区项目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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