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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安康工程。 推进各级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和专科病房,实施爱心护理院建设计划(简称“爱心护理工程”)。鼓励各地兴办老年康复中心、失能老人护理机构和临终关怀医院,提升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 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实现公共养老机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一定级别的配套医院。 逐步提高老年人住院医疗报销比例。探索建立城乡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医疗补助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构建“20分钟医疗服务圈”,保证老人就近就医。探索建立老年病人“家庭病床”医疗体系并纳入医保范围。加强老年慢性病防治与管理。 (四)安养工程。 借助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立空巢老人帮扶网络。坚持专兼结合,培育志愿服务力量,开展为空巢老人献爱心活动。建立法律约束和道德监督机制,确保空巢老人家庭子女履行赡养照护和精神慰藉责任。 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机制。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和护理院或护理站建设,增加照护床位供给,逐步满足失能、半失能老人机构照护需求。逐步实施家庭服务政策,加强家庭照护支持,对家庭照护主要承担者提供免费或低偿照护技能培训。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设老年人意外伤害险,降低老年人支付风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稳定的护理保险费用。实施老年康复辅具配置计划(简称“助康计划”),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配置符合体能心态特征的康复辅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五)安心工程。 依托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室)和城乡基层社区组织,大力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咨询,通过专题讲座或培训活动,做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年人协会和社区联合组织健康老人发挥特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开展各项服务,做到老有所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做到老有所乐。 加强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各县(市、区)建有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同时,对现有县级以上老年大学进行维修改造,扩大办学规模,提高老年教育覆盖率,满足老年人参与老年教育的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免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并可对这类养老机构完善设施设备等给予补助。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营运补贴,支持其发展。根据差异性原则,通过推动建立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补贴等制度,逐步为不同经济状况的老年人提供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养老服务支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扶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土地。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旧学校、民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适当减免收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限额扣除。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