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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减免和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 四、加强融资支持与服务 9.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中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求,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抵押保证物少和资金需求短、少、急、频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增设小型微型企业专贷机构,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小型微型企业。银监部门要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指导金融机构和企业防范融资风险。各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的要求,各自确定不良贷款控制比率,报监管部门备案。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坚决制止在贷款过程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上浮到顶和转嫁收费、额外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银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0.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小金融机构。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金融机构要由现在的300多家,3年内发展到500家,实现全省县域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全覆盖。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对小额贷款公司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允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允许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原则上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 11.拓宽融资渠道。各级金融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导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通过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股权融资以及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融通资金。加快建设全省性的股权交易市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平台。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物权、产权、股权、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合理、权属清楚的财产,都可以作为贷款担保抵押。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集合债和集合票据、信托方式融资,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发行企业给予费用补助,对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各市每年筛选3-5家高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上市前的培育辅导工作,发挥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到2015年每个市争取有2-3家小型微型企业上市。加强对具有核心竞争力、发展前景好但暂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支持其到符合监管要求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实现股权融资和其他形式融资,并逐步改造发展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创造条件。 12.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要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不断加强和完善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以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担保能力,提高信用水平。积极推广政银企合作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加快发展再担保业务,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通过增资扩股、国有资本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做强做大,2015年资金规模力争达到30亿元,再担保体系成员达到100家以上,平均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到5倍以上。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共担。对管理规范、信用度高的担保机构,银保之间按“一九”比例分担风险。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其规范经营,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工作,要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加快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