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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政发〔201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规范采购行为,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做到应采尽采

  (一)明确财政性资金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均视同财政性资金。

  (二)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均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6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工程招投标范围,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均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

  (三)加强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对于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其中公开招标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非公开招标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属于按正常程序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随时批复、随时办理。市财政各业务部门在采购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对到年底没有完成采购任务的,该采购项目作废,采购资金收回,第二年另行研究。

  (四)提前启动部分采购立项工作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经采购单位申请、财政业务部门同意,可在部门预算批准前启动采购立项。

  1.经常性项目中具有采购连续性的项目;

  2.经市政府批准的追加采购项目;

  3.财政资金已落实,市政府对相关事项有明确意见的项目。

  (五)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的精神,对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如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纸、煤炭等,由财政监管部门依据采购需求测算编制批量采购计划,统一确定采购参数,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对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采购单位不得自行设定采购标准。确需设定特殊参数或附加额外条件的,须经财政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扩大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动态监管范围

  市财政监管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将动态监测产品从目前的台式计算机逐步向全部协议供货产品扩展,如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要定期对协议供货产品型号和价格进行更新。

  (七)做好前期论证和标前答疑工作

  在采购项目立项前,采购单位可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开展立项前期论证工作。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建立完善采购文件模板库,供采购单位参考借鉴,切实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效率。

  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以提高采购成功率。财政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八)建立废标项目会审制度

  对废标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会同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对各个采购环节进行问题排查和会审,有效降低重复废标率,并将结果上报财政监管部门。

  (九)简化采购运作程序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办公系统,除采购立项、变更采购方式及选择代理机构保留纸质审批外,其他审批流程全部实行网上电子审核。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程预(结)算审核、电子政务类产品采购审核、进口产品论证及车辆编制审批等采购立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首次采购废标后,采购单位可重新选择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但对于已完成部分品目采购的项目,不得变更采购代理机构。

  三、建立考核评价制度,严肃政府采购纪律

  (十)建立政府集中采购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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