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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市、县(市)区两级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工作。同时,由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配合,组成全市专业合作社管理机构,加强对全市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市、县(市)区两级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完善市、县、乡、村4级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和农民提供商品价格动态、市场行情预测、供需双方在线洽谈等信息交流服务,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市供销合作社与电信部门要加强合作,努力形成快捷、畅通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通道。 四、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二)稳步推进基层社改革和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必须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确保阵地不丢、组织不散、队伍不乱。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整合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市、县(市)区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都可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十三)努力增强各级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管权和收益权。加强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实行县级以上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十四)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发展良好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五)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今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道路拓宽、城市建设确须征收供销社房屋的,原则上按其原房屋性质及用途给予补偿安置,如确实不能以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应按照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应优先用于拓展供销社开展业务需要。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 (十六)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尽快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抓紧予以核销。相关金融机构应研究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制定合理的分类处理办法细则。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投资建设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社长期使用至今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依法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