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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2]13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1
【实施时间】 201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七)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发挥供销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市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社。市商贸局、供销社、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委等部门要加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布局规划、政策实施、项目申报、建设督导等工作。由市商贸局和市供销社牵头,建立加快全市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仓储冷藏系统建设、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农家店”建设、商品储备设施建设、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建设。重点支持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和烟花爆竹五大经营服务网络升级改造,支持市供销社建设市农资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散市场。市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投入,农村信息化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等为农服务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各县(市)区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贸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项目优先列入农村流通业预算内资金盘子。各级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五新”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层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各级商贸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为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承办企业。各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用地、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流通业的培育和扶持,积极主动加大农村流通业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的配套力度。

  

  (十八)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并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担保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九)切实建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要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各级财政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资金到位。

  

  (二十)进一步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全市供销合作系统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重点支持供销社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保持供销社人才队伍的新老交替,保证乡镇这级的供销社有场所、有经费、有人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意见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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