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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4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趋势和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我省是全国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地方病病种全、分布广、罹患者多。现已查明存在的地方病有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鼠疫和布鲁氏菌病。这些病种在全省13个市(地)、132个县(市、区)都曾经或正在不同程度地流行。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共有地方性甲状腺肿病人27.8万人,地方性克汀病人908人,受威胁人口达3823万人,地方性氟中毒病人中氟斑牙患者97.02万人,氟骨症5.24万人,受威胁人口约1226.46万人。大骨节病临床ⅰ度以上(包括ⅰ度)病人9.7万人,受威胁人口2624.58万人。克山病现症病人655人,受威胁人口2344.65万人。哈尔滨市和泰来县两块鼠疫疫源地,平均黄鼠密度0.05只/公顷。2011年全省报告新发布鲁氏菌病病例5308例,处于高发态势。

  

  多年来,特别“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基本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控制,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我省进一步巩固了消除碘缺乏病成果,基本完成已知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中、重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99%以上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x线阳性检出率降到20%以下;克山病得到有效控制;鼠疫已56年未发生人间疫情,51年未发生动物间疫情;人间布鲁氏菌病疫情得到有效遏制。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我省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危害,有效防治布鲁氏菌病,巩固鼠疫防治成果。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实现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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