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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基本消除大骨节病。消除大骨节病的病区村达到95%以上。

  

  (4)基本消除克山病。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90%以上。

  

  (5)有效防治布鲁氏菌病。到“十二五”期末,基本遏制布鲁氏菌病高发态势,实现布鲁氏菌病患者规范治疗率达到80%以上;布鲁氏菌病疫区居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从事畜牧养殖、加工、经营人员防治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6)巩固鼠疫防治成果。一是控制人间鼠疫疫情。通过组织实施人群聚集地及其周边地区的动物间鼠疫防控,努力减少人间鼠疫疫情发生,并严防续发鼠疫病例出现。通过做好动物间鼠疫疫情监测,及时控制动物间鼠疫复燃,有效控制人间鼠疫疫情的发生,并防止输入性病例。二是监测动物间鼠疫疫情。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所有鼠疫疫源县(市、区)能有效组织实施捕鼠(蚤)检菌等监测。三是人员培训。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所有鼠疫防治专业人员均通过鼠疫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其中接收过规范化培训人数达到100人次以上。疫源县(市、区)和非疫源县(市、区)医务人员接受过鼠疫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各地地方病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区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尚未完成改水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切实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3.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加强对重点病区的病情监测,在大骨节病活跃病区有效落实转产换粮、易地育人等综合防控措施,在克山病高发病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出现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

  

  4.鼠疫。强化鼠疫防治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鼠疫防治机构、队伍及病例临床救治能力建设。加强鼠疫监测,完善《黑龙江省鼠疫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各项鼠疫监测任务。积极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鼠疫防治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5.布鲁氏菌病。加大人间、畜间布鲁氏菌病的监测力度。强化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防控机制。规范布鲁氏菌病患者治疗。合理宣传布鲁氏菌病防治知识,提高防治知识知晓率。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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