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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大型、高端、专科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机构总体设置规划,在设置总量上实行规划管理,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相应的发展空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同期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新增医疗机构床位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管理。

  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公共管理信息、全市性和区域性活动组织、科研项目立项及成果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权益。

  四、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核准,纳入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经市卫生局审查其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出具启动单。申请人持启动单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实行一窗统一接件和全程领办服务。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规划、国土房管、人防、公安消防和建设交通部门按照联合审批三个阶段的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地实行并行办理,确保项目从核准开始到取得开工证的全程累计审批时间控制在31个工作日以内。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程序办理。市卫生局审查其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后,向申请人出具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立联合审批启动单。申请人在完成名称预核准后,持启动单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企业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实行一窗统一接件和全程领办服务。工商、公安、质监、地税和国税部门按照联合审批程序并行办理,确保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取得营业执照、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立项审批,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市级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二级及以上的专科医院,由市卫生部门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区县卫生部门办理,但在审批前要先行报市卫生部门进行规划审核备案。

  工商、卫生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时,机构名称的核定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立项和登记时,有关部门不得指定申报材料技术咨询、项目评估等前置性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实行定额收费或按投资数额分档收费,并合理确定收费封顶线。

  六、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专门审核的专项技术外,可以自主调整,但要到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城市建设、电力以及水、气、热等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并在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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