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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七、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及用地手续。

  八、鼓励医务人员通过工作调动、多点执业、团队合作等多种方式,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九、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公立医院(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并规范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将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统计范围,建立专门统计门类,实行统一的统计申报。

  财政、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建立相应的票据管理制度,印制管理票据。

  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社保、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社会保险报销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自主定价的,服务价格不高于相应的国家定价,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社会保险报销政策。

  十一、鼓励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可以适当方式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合作、合资办院,对外投资项目应按照财务会计要求进行管理;公立医院投资收益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十二、积极扩大我市医疗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卫生局和市商务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在机构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以及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现行规定为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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