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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6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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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完善公立医院综合预算管理,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6)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7)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8)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同时,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和14个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9)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入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公立医院改革,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全面取消两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的补助,其余50%由两市财政足额拨付,从2013年起,两市取消药品加成的经费缺口部分,纳入两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教育厅、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资源布局规划,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的地区兴办医疗机构,新增医疗资源民营资本优先,以切实增加总量,扩大供给,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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