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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6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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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2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完成业务骨干挂职,选派人员到省外进行学习,邀请帮扶省市专家讲座、手术示范等培养培训工作。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5元提高到40元,新增的1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30%。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严格的考核监管,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部分,考核后结算剩余部分的方式兑现。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11类增加到14类,包含所有的地方病、慢性病和高原病。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5万、7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率达到70%。(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国家投资安排,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州(地、市)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规范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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