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鲁商务秩序字[2012]370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接上页]
加快技术改造升级步伐。引导企业通过对现有不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技术、设备进行改造升级,鼓励使用无线射频(rfid)、卫星定位(gps)、无线通讯、温度传感等物联网技术,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使用自动分拣、冷链物流等先进设备,加快传统仓储、配送设施改造升级。完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物流技术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提升服务水平。适应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全面提高企业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批发企业提升药品品种保障能力和配送能力,保证及时、安全、足额供应。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相关药学技术人员,为群众用药提供正确指导和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提升24小时供应药品能力。

  (六)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实施行业准入退出制度。严格实施准入标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对严重违法责任人依法实行禁入制度。

  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企业进行信用知识培训,规范“医药代表”和药品营销人员的业务行为,培育诚信理念。开展创建诚信经营企业承诺活动,推行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公开,披露企业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兴商。抓好药品购销管理,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实现“货票同行”和“票据来源可追溯”。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整顿规范中药材市场,依法严厉查处药品流通环节“挂靠经营”、“代开发票”、“倒买倒卖税票”、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信息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发动社会力量,加强行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药品流通法规和标准体系。清理阻碍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根据我省药品流通需要,研究制定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加大药品流通领域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制定药品批发企业营销人员、药品生产企业和代理企业医药代表的资质管理办法和行为规范,实行持证上岗和公示制度,保证依法依规销售药品。积极引进国际标准,大力推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药品仓储、物流等行业标准体系,提高行业发展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政策促进体系。将药品流通行业纳入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支持范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19号),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企业,在现代医药物流建设、连锁经营、完善供应网络、收购兼并等方面加大财政、金融、税收、土地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产业基金、融资担保、信用担保、上市融资、应收账款和仓单质押等多种金融工具和政策,改善药品流通企业融资环境。发挥各级公共财政的作用,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加快农村药品流通网络建设。推动改革“以药养医”体制,完善药品定价、集中采购和医保付费机制,根据参加医保人数扩大比例,适当增加大型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加快实施“医药分开”。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借鉴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经验,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鼓励患者凭处方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促进医疗机构门诊用药社会化,探索建立社会药房承担门诊用药供应,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新机制。

  (三)加强统计工作。贯彻落实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组织开展行业统计知识培训,建立各级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网络报表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销售额、利润率等运行和发展信息,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对骨干企业、优势产品、重点市场的跟踪和研判,监测行业发展新情况、新特点、新动态。

  (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企业内部教育的多元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体系。“十二五”期间,组织培训职业经理人、执业药师、药学技术服务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000人次,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药品流通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药品流通人才库,提升我省药品流通人才的现代化、专业化水、国际化水平。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建设、统计、规划,培训、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协会联结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建立沟通、协调、服务机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六)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交流,推动商务、卫生、药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动,促进行业规范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