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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医改办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12年度医改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现提出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生态移民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40元以上。(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4.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7.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提高救助水平,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五)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8.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9.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