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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现予以公布。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zjssw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管理者和从事水土保持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法人,是我省水土保持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民主办会,倡导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创新、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的结合;实施环境与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水利厅,接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考察活动,开展与境内外民间水土保持组织和个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二)研究和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技知识。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著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科技项目、论文与书刊的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及相关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工作,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相关活动。 (五)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水土保持技术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评估与论证,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水土保持科技政策、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按照资质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中介等服务。 (八)承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学科的学风建设,做好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的章程,在水土保持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3、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的社会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4、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等其他服务; |